中国古代击鼓鸣冤:于事无补
基层县令在审案过程中是不受监察的。但是,在县官审案的过程中,却允许无关的老百姓进行旁听。从某种意义上来看,这些旁听的老百姓,同样起到了监督的作用。与现在审理案件不同的是,古代的审案完全是由县官一人说了算的,加上从前的刑律并不完善,所以判案事不会严丝合缝地遵照例律,也会考虑到当地的关系、人情甚至文化。
对于一些小型案件,县官未必会在公堂审理,有时也会设在当事人居住的地方。现在流行的“炕上法庭”,实际上颇有古代之遗风。一般来说,古代的案件都会当庭宣判,而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则会酌情推迟宣判的时间,最多要数日后才能公布结果。
如果老百姓无法在审理中满足诉求,又该怎么办呢?
这时,老百姓就可以找上分巡道或知府,越级上访。这样,检查、监察才会进入到司法流程。可以说,分巡道和知府就是古代的检察官。
正式意义上的检查制度出现于1906年,当时为了维持封建统治,慈禧派遣端方等公使前往日本、欧美各国进行考察,拟定了一套《大理院审判编制法》和《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》,较为系统地借鉴了日本、德国等在法治上相对先进的国家。
只不过,此时的晚清早已是秋后的蚂蚱,况且其腐败的根源在于封建统治。因此,即便修改了“官制”,对于晚清衰败的进程也于事无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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