吕雉的贡献:女性当户主的先河
“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,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;宅不比,弗得。其弃妻,及夫死,妻得复取以为户。弃妻,畀之其财。”
在男性户主亡故且父母双亡的情况下,妻子可以继承财产和户主身份。此外,在这名寡妇改嫁时,继承自前夫的田产亦可以纳入现任丈夫的田产中,但若二者的房屋不相邻,则妻子的不动产不会纳入现任丈夫的不动产中。
倘若,这名二婚的女子被现任丈夫抛弃,那么,她可以通过衙门重新索要回继承自前夫的财产、田产。而且,在被抛弃之后,这名女子还会重新获得户主的身份,以便于更好地在社会上生存下去。
“寡为户后,予田宅,比子为后者爵。”
丈夫亡故,寡妇继立成为亡夫的继承人时,国家会允许该名寡妇享有亡夫的爵位以及相关的福利待遇。
可以说,吕雉开了女性当户主的先河。
女性可以担任户主的情况,一直持续到三国时期。在长沙郡临湘侯国的遗址中,出土了女子担任户主的相关证物,足见这份法令影响之深远。
从发展过程来看,这份律令是汉初诞生的,但时至三国孙吴时期仍存在“女户”的规定,这绝不是历史发展中的偶然现象。这足以说明,自秦末农民起义开始,对“女户”的需求早已成为一种社会常态。
因为,越是到了战乱频发的年代,寡妇的数量便会越多。若是没有户主的身份,这些寡妇在社会上的生活步履维艰。吕雉的眼睛是比较独到的,虽然她是高高在上的上位者,但却仍然关注民生,体谅这些女人的疾苦。
正是因为“女户”的可能性存在,所以汉朝初期在制定法律时便将这种情况考虑在内。要知道,在汉律中本有“为人妻者不得为户”的原则。虽然此前的秦朝亦有类似的规定,但汉代却进行了变通,有效地解决了社会问题,保护了寡妇、寡母、孤女的生存问题。
对于古代的法律制度而言,这无疑是一次值得铭记的进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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