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大明律》的历史影响:刑上大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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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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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提到《大明律》,很多朋友都会联想到一个让人望之生畏的词——“严刑峻法”。之所以大家会对《大明律》产生这样的认知,大抵是因为朱元璋的残忍暴虐先入为主,让后人产生了《大明律》与洪武皇帝一样暴虐的错觉。

1374年一月六日,《大明律》正式出台。随着多次的完善和增减,这部例律成为保障明朝社会基本治安的法令。它集元律和唐律之所长,堪称我国古代最完备的成文法。《大明律》顺应了时代发展,变通了唐、元两代的体例,调整了刑名。

而《大明律》最有特色的一点,就是“礼”与“法”的两相结合。

在笔者看来,一部合格的法令,一定能让人领略到其中人性的一面。在《大明律》中,我们能梳理出一条明朝百姓和官员需要遵守的道德准绳,以及生存法则。

《大明律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着革故鼎新的意义,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,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,而且,更是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。

那么,比吏级别更高的官员,甚至是司法机构的长官,能不能在法律的红线上游走,做些以权谋私的事呢?

答案是否定的,《大明律》中规定了地方官要定期接受朝廷的考核。三年一小考,六年一大考,九年一通考。没有政绩,贪赃枉法,非但要丢乌纱帽,还有杀头的隐患。

朱元璋会不会因为人情,宽恕某个犯了法的老熟人呢?不会。且看那些手持丹书铁券被砍头的官员,他们可都是朱元璋的生死弟兄啊!

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完善,而监察官员同样要接受考核。所以,监察官员为了政绩,势必会严加监督各级官员。

尤其是司法机构,更是重中之重。以权谋私这种情况,在明初相当罕见,因为一个不慎就有可能为自己招致杀身之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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