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的婚姻制度:潜规则
“法律”这一概念,是战国末期才出现的。所以在此之前,礼教是唯一限制社会分子日常行为的标准。别看这一时期的礼教并不是法律,但却有着比法律更强大的效力,时人不得违背。秦朝时期,随着礼教废弛,法家一度占据主导地位。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,封建社会的法制都是不健全的。加上汉、唐的性观念比较开放,所以庶民纳妾并未受到朝廷的限制。
至于将庶人不得纳妾写入法律,是元朝初期的事。不过,这项法令未能实施太长时间。根据《元史》的记载,当时有个叫谭澄的“良吏”,担任元世祖忽必烈手下的农业部官员。谭澄之所以被史官誉为“良吏”,就是因为他在任职期间不但处处为劳苦大众的民生问题劳心,还为老百姓的香火问题着想。谭澄冒着被杀头的风险,上书忽必烈,请求皇帝准许普通人纳妾。
最终,忽必烈被谭澄说服,开放了禁止庶人纳妾的禁令。若非谭澄斗胆上书,恐怕元朝的男人(主要是汉民)终生都别想讨小老婆。明朝的性观念同样比较开放,这一时期也出现了许多荒淫无道的皇帝。不过,虽然皇帝纵情声色,却对民间的男女关系严防死守,禁止庶民纳妾。不过,虽然明朝“仿元制”,但却放宽了一些限度。
例如:当时的男主人与婢女发生关系属于“潜规则”,不受法律的限制。直到明朝万历年间,普通老百姓以蓄养奴婢作为掩饰与婢女发生关系的情况越来越频繁,以至于世风日下。左都御史吴时申明了六条律例,规定庶民之家禁止存养奴婢,这才将这种潜规则一竿子打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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