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朝的刑罚:“徒刑”
所谓“徒刑”,其实就是监禁的意思。古代的徒刑与今天的徒刑有所不同。古代的徒刑是一种劳役刑,主要目的是通过劳动来惩罚罪犯。而今天的徒刑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“自由刑”。
有些犯人罪行较重,却还没到被判处极刑的情况,那么便适用于徒刑。徒刑的刑期,通常在三年以上,最多十五年,在有些朝代也有延长到二十年的情况。在古代,不论是“终生监禁”还是“无期徒刑”都是不存在的,囚禁在监狱的罪犯要吃国家的粮食,没有哪个朝代愿意将一位罪犯供养到死。所以,那些徒刑刑期超过十五年或者二十年的,司法机构往往会将其“一刀切”,直接转换为极刑。
事实上,在古代超过五年徒刑的罪犯都不多。毕竟,古代不存在“劳动改造”这一制度,把犯人囚禁在监狱里,意味着国家多了一个只吃饭不干活的负担。考虑到国家发展,大多数衙门都会将五年以上刑期的犯人打入死牢,省的浪费米饭。而且,即便被判处了十多年的徒刑,犯人也很难在监狱中活那么久。若刑期里遇不上“大赦天下”一类的美事,多半要被残酷的监狱环境折磨到死。
隋唐时期,徒刑在判决时要明确刑期,一般在一至三年。在京男犯人送将作监当工匠,女犯人送少府监缝作,地方犯人负责修理官府、仓库及充当杂役。服刑期间,衣粮由政府提供,每十天还有一天假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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