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“裸官”多廉士:回避制度
裸官是怎样出现的?
这就得从回避制度的起源说起了。西汉王朝,国家刚从封建制转型为君主制不久,所以政策上有许多需要改良的地方。汉武帝上台以后,便琢磨着出台异地为官的制度,避免裙带关系影响政体运转。
到了东汉桓帝时期,“三互法”正式出台,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官员任职的回避制度。所谓“三互”,就是“婚姻之家”和“两州之士”要进行回避。打个比方来说,东汉时期有个叫史弼的官僚预备役,原本朝廷打算安排他去山阳担任太守,但他夫人的娘家刚好在山阳,所以史弼便奏疏朝廷请求回避,被调任为平原相。
像史弼这种思想觉悟较高的同志,在每个朝代都有。到了宋朝,回避制愈发完善,其中的条目更加严格。亲属回避、职务回避、科举回避、诉讼回避都被写入章程。明清时期,回避法已经趋向完善,当时出台了明文规定:“凡官员亲戚于职事,有统摄或相干者并回避。”
我们知道,明初的几位皇帝大多作风硬派,如朱元璋、朱棣之流,对文武百官非常苛刻。所以,明初的官员赴任要符合“南人官北,北人官南”的原则。一旦被任命为地方官,那就得跨越半个中国,“千里为官”。其实这项规定倒不是要求南方人必须去北方当官,北方人必须南下任职,而是官员的任职地必须满足距家乡“千里之外”这个条件。
到了清朝,这项制度变得更加人性化了,地方官只要不在家乡的省份当官,便是符合规定的。不过,有些官员的家乡就在省边,距离任职地非常近,钻了制度的空子。为了避免这种情况,后来又增加了“五百里避籍”的规定,就是说地方官的任职地与家乡的直线距离必须超过五百里。这套回避制度,旨在让官员到任职地后举目无亲,孑然一身。
此外,清朝还出台了“若在五服之内,虽住处不同,仍应回避”的规定,这便属于“亲属回避”的范畴了。时至今日,我国法律中依旧有这些回避制度的影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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